【法制日报】我国将取消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专家认为或将推动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修改
发布日期:2013-11-22 供稿:法制日报 编辑:党委宣传部 赵琳 阅读次数:
原文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3-11/20/content_5043410.htm?node=20731
□本报记者于呐洋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部署推进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五项主要内容: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法学界有关专家认为,此举将在社会经济层面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将会引发一连串的法律效应,值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企业准入门槛过高
中南财经政法澳门新浦8455最新网站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乔新生先容,改革开放初期,为了解决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问题,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明确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993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企业法,虽然充分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但在一系列制度设计方面过分强调国家主导,增加了许多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在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方面,这部企业法实行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不仅明确规定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有限企业必须有最低注册资本,而且规定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在注册企业的时候一次性缴纳出资。为了贯彻落实企业法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如果企业发起人、股东违反企业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企业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换句话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企业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没有按照彼此的约定及时缴纳出资,司法机关就可以介入,追究发起人或者股东的刑事责任。
“更令人感到忧虑的是,由于我国企业法规定了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导致一些技术人员根本无法设立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和产品销售,一些设立企业的中介机构打着为技术人员服务的幌子,与企业注册部门的工作人员串通一气,直接或者变相规避国家法律,导致我国企业注册登记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正因为如此,2005年企业法修改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作出了修改,规定出资人可以分期缴纳出资,最低注册资本的数额也大幅度下降。但即便如此,注册资本最低数额要求仍然将许多创业者挡在市场大门之外。”乔新生说。
激发民间资本活力
www.8455.com法澳门新浦8455最新网站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先容,企业的资本是企业的财产基础,也是企业作为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障。各国对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立法模式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是法定资本制的一种体现,是指企业成立时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资本制度。我国2005年企业法规定的便是法定资本制,对有限责任企业、一人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有限企业分别规定了3万元、10万元和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相对1993年的企业法而言,现行企业法在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上已经作了较大修改,大幅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的标准。然而,这一做法仍然存在着严重弊端。国外有学者认为,最低资本要求实际上发挥的唯一功能便是妨碍了个人开办企业的自由。目前我国企业准入门槛过高,限制了充分的市场竞争。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进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并列出了五项具体内容,其中有两项直接关系到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二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企业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企业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孟强说,这一改革提议将一扫目前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各种弊病,并在社会经济层面起到积极作用。一方面,可以鼓励人们投资实业,激发民间资本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无疑会极大增加人们投资实业的兴趣、开办更多企业。而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数量越多,则竞争越充分,资源配置也就越合理,市场就会越活跃,发展动力就会越强劲。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小微企业成长,增加就业机会。降低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使有创业激情的人都能够尽快开办企业,这无疑能够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这对于小微企业的作用尤为明显,特别是对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推动相关法律修改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实际上就是要打破企业注册资本的门槛,让创业者自由地进入市场,自由地注册企业并且开展各种经营性活动。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今后在我国注册企业不需要最低注册资本,理论上一块钱也可以注册企业,企业可以根据章程需要随时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也可以按照企业章程要求企业的出资人实际缴纳出资。这样的规定不仅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企业注册的门坎儿,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激发创业激情,从而缓解我国当前所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乔新生说。
“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也必须通过一些措施有效防范这一改革带来的风险。”孟强说,对于关乎不特定人利益的特殊行业仍然存在特殊的资本要求。对于关乎不特定人利益的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的企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均有较高的要求,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例如,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企业,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而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再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证券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当企业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即便有投资者想利用准入门槛低的便利而设立法人并滥用法人人格,也可能还是会被判决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要进一步完善适用这一制度的具体条件,使这一制度有效发挥作用。”孟强说。
孟强认为,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在目前仍存在不少法律障碍,因此需要推动相关法律如企业法等的修改工作。同时,《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建议。甚至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否需要作出修改也值得探讨。这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积极推动立法机关的修法工作,为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夯实法律基础。
“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不等于废除注册资本制度,只不过是将股权资本的出资数额和期限交由投资者自己决定。这种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敬重企业自治的改革措施,必将极大地激发民间资本的活力,加强市场竞争,优化产品服务,从而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和法律机制。”孟强说。
(审核: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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